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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延迟办证四大肇因

发表于2004-02-14
房产证迟办,涉及到开发商、政府部门、业主、银行等诸多方面,从深圳市近年来的延期办证纠纷案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肇因一欠缴地价款、合作方纠纷 在开发商方面,开发商材料不齐导致无法为业主办理分付登记,这是造成延迟办证的直接原因。办理分付登记的条件,要求开发商方面出具初始登记权利证书、转移登记证书等资料,一般来说,问题产生在开发商的初始登记上,顾东林律师告诉记者,开发商没有交清地价款,或没经过竣工验收,都不能进行初始登记,这也是延期办证的主因。 来自市房协的资料表明,开发商逾期协助业主办理房地产证的投诉原因在于发展商欠缴地价款、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导致验收没通过、合作方纠纷导致不能按时递交资料等。市房协有关人士认为,这是开发商违规经营造成的,开发商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肇因二竣工验收未能如期办结 在主管部门方面,验收过程中如一个部门迟延或不依法行政也会造成竣工验收的迟延,最终耽搁办证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涉及多个部门,比如建设局、消防局、环保局等部门,要经过八大方面的验收,有主体工程验收、消防、燃气、环保、规划、档案、民防、电梯等八项验收内容。从整个地产项目立项到验收办证,开发商需盖130多个章。房协有关人士认为,这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肇因三业主重视不够 有业主本身就认为已经入住,办不办房产证无所谓,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业主没有认识到,对于商品房购买人来说,只有拿到了房产证,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才能成为我们通常所称的真正意义上的“业主”。 对于开发商来说,若由于开发商的责任,使得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证。 购房者可参见《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即卖方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150日内,书面通知买方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如卖方未按前条规定通知买方,或因卖方原因造成买方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的,买方从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之日的第210日起,每日按买卖总价的万分之三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核发《房地产证》之日止。 肇因四开发商、银行义务不明确 当前,深圳的绝大多数楼宇实施银行按揭。顾东林律师指出,如是按揭购房,开发商与银行谁来主动办证,各方办证的义务还未明确约定,也影响房产证的按时办理。 一般情况下,以开发商为主来办理房产证,但其与银行之间配合没有具体约定,比如开发商发函给银行要求配合,但没明确银行多少天之内应协助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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