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业主维权十大热点之一:定金能否退还!

发表于2004-09-03
目前,深圳市房地产预售过程中都要签订认购书。一般认购书都会有类似的表述:购房者交付××元作为购房定金,并在签订认购书后××天内交纳首期款,同时到指定地点(一般在售楼处)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房者在上述约定期限内若未能交付首期款或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前往指定地点签订购房合同,定金将不予退还。而发展商在认购书中从不会具体限定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原因,只要是逾期不签订合同,不管是否购房者的原因,发展商都不退还定金。如此之规定过分扩大了购房者在认购书中的责任和义务,必然会对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都有提出有关条款或者修改相关条款的权利。若买卖双方就某些合同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导致无法签订合同,系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展商应当退还定金。2003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就有明确之规定。因此,当购房者对购房合同有关条款持不同意见时,购房者依法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为了更好地保护购房者的权益,购房者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修改意见。这样,若不得不要对簿公堂,购房者才能在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发展商退还定金。
上一页|1|
/1页